数字钱包中的“助记词”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助记词货币资讯)

来源:江苏法治报

A公司是一家提供应用程序设计的信息技术公司,2020年1月制作了一款仿冒“imTkoen数字钱包”的App。同年2月,在A公司的诱骗下,王某等人为领取所谓的福利虚拟币,下载了仿冒的数字钱包,并根据提示输入了助记词。A公司通过后台获取到王某等人的助记词后,随即转走了其真实钱包内价值30万元的虚拟货币。

本案中,A公司采用了制作“钓鱼App”的方式骗得王某等人钱包内资产。从表面上看,其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仿冒App中输入了助记词,但被害人对自己的资产并不具有处分的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A公司在被害人未发现助记词已被窃取的情况下,对其资产进行秘密转移,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但在本案中,A公司为非法占有他人资产,还实施了非法获取“助记词”这样一个手段行为。在不考虑牵连犯的情况下,A公司的这一行为能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数字钱包的助记词能否单独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在虚拟货币被评价为刑罚上的“财物”这一主流观点的背景下,数字钱包助记词完全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并且属于一类信息中的财产信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足以使其操作被害人金融账户的信息组时,即可以认定该组信息属于一类信息中的财产信息。而数字钱包的使用尽管未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支持,但其客观上具有了金融账户的属性,而作为钱包秘钥的“助记词”则兼备“用户名”与“密码”的双重属性,获取助记词就意味获取到用户钱包账户的操作权限。因而一组助记词完全可以认定为一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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