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活动中的比索黑市交易与对敲给付(col货币资讯)

一、什么是比索黑市交易?

20世纪80年代在哥伦比亚成为美国可卡因的主要供给国后,这些非法毒品交易每年为哥伦比亚毒品卡特尔带来100亿美元的收入,其中的大部分黑钱都是通过比索黑市交易进行。比索指的是哥伦比亚的法定货币,即哥伦比亚比索Col$。洗钱人通过在一项存在对向给付的合法交易中,同时与交易双方订立利益第三人协议,实现对冲,完成大额现金的跨境转移。

在这个比索黑市交易中中有四个主要角色:

1.哥伦比亚贩毒集团,在美国存在大量毒赃;

2.哥伦比亚比索经纪人,在美国和哥伦比亚都有代表人;

3.哥伦比亚的合法商人;

4.美国的合法商人。

【案例】

何塞,一个总部设在波哥大的大毒贩,其贩毒集团在美国拥有广泛的分销网络,在美国街头获利数百万美元。然而,何塞身处哥伦比亚,无法使用这些处于美国境内的现金,他想把钱带回家。

玛丽亚是一个有合法生意的女商人,也住在波哥大。了解到何塞有跨境转移现金的需求,玛丽亚去找何塞,提出了一个诱人的计划:她在哥伦比亚用比索购买何塞在美国的美金,条件是抽取10%-20%作为佣金。何塞答应了,但是马丽亚没有足够多的现金为何塞兑换,她到哪里去弄这些比索呢?

罗伯特有一家位于波哥大的合法电脑销售公司。由于销售美国电脑,罗伯特经常和美国的供应商打交道,因为总是按时付款,信誉非常好,交易都很顺利。但是交易过程中也有其他不愉快的事情:他在哥伦比亚的消费者都用比索支付给他,而供货商却让罗伯特用美元购买他们的商品。为了满足供货商的需要,每次交易罗伯塔都需要兑换外汇,因此存在一笔额外的支出。

玛丽亚的办法是:她告诉罗伯特,她在美国有100万美元,可以让作为货款支付给他的供应商。而罗伯特的代价是,在波哥大给她等值的比索。罗伯特欣然同意,并向他的供应商,加利福尼亚的Orange电脑公司下了100万美元的订单;同时,玛丽亚告诉何塞,需要把在美国的100万美金转给她。虽然这些钱分散藏在佛罗里达州的不同秘密地点,但玛丽亚通过“蓝精灵”(Smurf 类似跑分者)避免大额交易可疑报告,在多个账户中存入小额现金,除此之外还通过汇票、支票将部分现金置换。总之,美国的现金已经就位。

玛丽亚将100万美金支付给罗伯特的美国供货商,罗伯特在收到供货商的货物后,在波哥大将等值比索转交给玛丽亚,玛丽亚收取佣金后将剩余比索转交何塞。

比索黑市交易的美妙之处在于没有一个比索离开过哥伦比亚,也没有一个美元离开过美国。主要参与者从来没有真正接触过那些脏钱,但每个人最终都得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何塞很高兴,因为尽管他得为玛丽亚的服务付钱,她安全地为他洗了一大笔钱。罗伯特很高兴,因为他不仅得到了他需要的商品,而且他还通过避免哥伦比亚的税收和与官方汇率有关的成本节省了钱。随着国际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比索黑市交易已经脱离哥伦比亚比索的范围,成为了类似洗钱犯罪活动的统称。

二、什么是对敲支付?

(一)什么是对敲

对敲也称为相对委托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与他人通谋,双方分别扮演卖方和买方角色,各自按照约定的交易券种(合约品种)、价格、数量,向相同或不同的证券期货经纪商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即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做出相反交易委托,依事先通谋的内容达成交易。

对敲除影响市场价格、制造交易假象外,还可以实现财产的转移,达到洗钱的目的。例如:客户A以320元/克的价格,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向客户B开仓买入1手(1000克)AUl305(黄金2013年5月交割),此后,反向交易,客户A以335元/克的价格向客户B平仓卖出1手(1000克)AU1305,这就是对敲。此例中,客户A通过对敲实现盈利15000元,客户B亏损15000元,实现了客户B的资产向客户A转移。

(二)什么是“对敲支付”

“对敲支付”实际与“比索黑市交易”方式具备相似性,但是有的“对敲给付”并未借助实际交易,而是通过地下钱庄实现境内外资产对冲,有的“对敲给付”也是通过国内、国外两边存在的不同商业活动所发生的等量货款支付需求,以另一种实物“对冲”的方式完成贸易结算平衡,回避资金的实际跨国流动,让货物实现跨境转移,而资金始终仅在两国国内完成结算,借此实现资金的变相跨境转移。

前者发生的情形,比如:

国内玉石商人在境外以现金大量采购玉石原料,通过入境口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入境。“地下钱庄”操作人身处境外,收取国内玉石商人一定费用,一方面协助走私人完成玉石原料运输进境的物流和清关,另一方面协助走私人完成玉石原料货款的跨境支付。“地下钱庄”安排其成员在国内利用国内银行账户收取走私玉石原料货款,利用在境外当地经商的中国商人向国内汇款的需求,以“对冲”方式在境内实现走私资金的“对敲支付”。

后者发生的情形,比如:

走私人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因大量差额货款需要向境外支付,便根据国外发货人指令,将差额货款支付给国内商人。经查,这些国内商人都与国外发货人有贸易往来,收到走私人支付的货款后,认定货款为国外发货人与自己之间的贸易货款,遂将该笔货款转为国外发货人所需的货物向国外发货,国外发货人则用收到的货物冲抵走私人未支付的差额货款,从而实现“对敲支付”。

结语

比索黑市交易与对敲给付相较于简单的匿名持有、虚假交易、跑分转账等行为,其洗钱链条明显更长,在洗钱计划中也将综合使用各种掩饰、隐瞒手段,也因此将牵涉《刑法》第191条的几乎所有款项。由于部分洗钱参与人仅参与链条的某个部分,对此需审慎判断洗钱明知以及其使用的洗钱手段、经手资金,妥善处理洗钱参与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作者:李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师从我国著名金融刑法研究专家王新教授。参与办理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犯罪、非法经营犯罪、诈骗犯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刑事申诉,已撰写刑辩实务类文章近百篇,在《刑事法评论》《河北法学》等法学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参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判例刑法课程联合授课。

联系方式:1352227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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